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源雄
- 複代理人
- 劉明昌律師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碧美
- 即原告
- 謝碧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胡宗典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 訴訟代理人
- 謝安翔
- 複代理人
- 李燿光
- 訴訟代理人
- 曾世強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葉文科
葉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