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0號
- 原告
- 集義祠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蓉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霖律師
- 被告
- 胡桂蘭
- 被告
- 彭新常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彭明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一行,第二頁倒數第二、三、四行,第三頁第五行,第四頁倒數第六、七、九行中關於被告「胡新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彭新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