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戴宏炎
- 被告
- 黃素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素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