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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號

原告
戴宏炎
被告
黃素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素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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