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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2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告
劉伍進金
被告
劉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業據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駁回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00 元(即以原告請求撤銷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11,900元x80 平方公尺=952,0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181,500 元,兩者合計為952,000+181,500 =1,133,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