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翁惠清
上訴人
即被告
鐘炳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