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惠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炳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