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翁惠清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鐘炳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