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阮美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王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阮美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王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