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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阮美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王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阮美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王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