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劉宇森
- 訴訟代理人
- 劉賀沛渝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雄律師
- 被告
- 羅明禮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張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叁萬玖仟貳佰壹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