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鄭舜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鑽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23 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9 萬0,4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8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