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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鑽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23 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9 萬0,4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8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