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學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104 年1 月22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前揭規定之上訴期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