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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學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彭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104 年1 月22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前揭規定之上訴期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