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文佳
即原告
吳月玲
即原告
陳昭英
即原告
郭惠娥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筱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興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等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上訴人黃文佳、吳月玲、陳昭英、郭惠娥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01 萬9,500 元、228 萬元、114 萬元、46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35,358元、18,429元、7,44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