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文佳
- 即原告
- 吳月玲
- 即原告
- 陳昭英
- 即原告
- 郭惠娥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筱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興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等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上訴人黃文佳、吳月玲、陳昭英、郭惠娥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01 萬9,500 元、228 萬元、114 萬元、46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35,358元、18,429元、7,44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