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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陳雅瑩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熙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5,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