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簡光武公
- 法定代理人
- 簡松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27日102 年度重訴字第4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900元【即為本件各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5,600 元x87平方公尺+2100元x(1,930+975+198+2,256+1,367+471)平方公尺=15,60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4,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