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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漢權張益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富乾
即原告
吳富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吳從子旺祭祀公業
兼法定代理人
吳敏男
被上訴人
即被告吳火土即吳從盛之繼承人

      吳義光

      吳振耀

      吳家圳

      吳錦貴

      吳家標

      吳家儀

      吳家驊

      吳米菊

      吳月英

      吳月雲

      吳貴斌

      吳貴欽

      吳鎮守

      吳富來

      吳成文即吳振立之繼承人

      吳成林即吳振立之繼承人

      吳成賀即吳振立之繼承人

      吳成棟即吳振立之繼承人

      吳貴珠即吳富雲之繼承人

      吳秀琴即吳富雲之繼承人

      吳貴枝即吳富雲之繼承人

      吳秀禎即吳富雲之繼承人

      吳梁菊妹即吳富雲之繼承人

      吳富華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徐吳金梅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吳雲香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吳鳳嬌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吳富俊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吳富錦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吳富崇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吳富台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吳富能即吳長孟之繼承人

      楊吳玫媛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肇志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李吳玟璦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玟卿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黃吳玫秀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肇基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陳美蘭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建億即吳阿師之繼承人

      吳玉河即吳阿師之繼承人

      吳玉開即吳阿師之繼承人

      吳玉煌即吳阿師之繼承人

      吳玉發即吳阿師之繼承人

      吳倩如即吳阿師之繼承人

      楊吳秀榮即吳長耀之繼承人

      吳富隨即吳長耀之繼承人

      吳富維即吳長耀之繼承人

      吳富螢即吳長耀之繼承人

      郭吳秀美即吳振安之繼承人

      吳進呈即吳振安之繼承人

      吳秀枝即吳振安之繼承人

      吳秀真即吳振安之繼承人

      徐貴妹即吳振安之繼承人

      吳浩平即吳振安之繼承人

      吳欣蓉即吳振安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0,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