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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劉克聖

上訴人
佳福鑫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歐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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