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月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岳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01萬3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 萬1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01萬3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 萬1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