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原告
- 許執中
- 原告
- 許秀實
- 原告
- 許信一
- 原告
- 許麗玉
- 原告
- 許麗星
- 原告
- 許麗雅
- 原告
- 盧許麗華
- 原告
- 簡許麗惠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心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張天香
- 被告
-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希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壽美
- 被告
- 簡泰平
- 訴訟代理人
- 許聰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張天香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張天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