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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告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被告
邱士菁
被告
陳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商業會計法等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邱士菁、陳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商業會計法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