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光超
- 代理人
- 林怡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按即股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刊登在新聞紙(大紀元時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該證券(按即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按即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諭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證券,本院將依法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在案,此經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公示催告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民事裁定影本、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股票影本、股票掛失申請書影本以及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新聞紙(大紀元時報)等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56 條、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附表:┌──────────────────────────────────┐│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01│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5-SA-0000000 │特別股│ 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