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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代理人
林怡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按即股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刊登在新聞紙(大紀元時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該證券(按即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按即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諭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證券,本院將依法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在案,此經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公示催告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民事裁定影本、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股票影本、股票掛失申請書影本以及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新聞紙(大紀元時報)等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56 條、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附表:┌──────────────────────────────────┐│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01│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5-SA-0000000 │特別股│ 1│ 1│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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