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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

給付贍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張鳳兒
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相對人
高碾泰
代理人
高碾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贍養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