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蔡明珊
- 代理人
- 潘麗茹 律師
- 相對人
- 李仁群
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03 年度家非調字第70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03 年度家非調字第700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 份以為釋明,且經查詢,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亦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