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1號
- 聲請人
-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兆杰
- 訴訟代理人
-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103 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肆點第16行以及第陸點第14行關於「102年2 月6 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 年2 月6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