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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103 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肆點第16行以及第陸點第14行關於「102年2 月6 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 年2 月6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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