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代理人
- 楊景鈞 應受送達處所: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抗告人與相對人顏莉芸間之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3 年4 月9 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