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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被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宋鴻昌(原名:宋泓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移除被告於原告所有357-1 及358 地號土地上置放之貨櫃及廢棄鋼管,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各約6 點6 平方公尺及10點89平方公尺之價額為核定之依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418元(計算式:

17點4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8200元=1434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