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林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郭啟榮律師
- 被告
-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宋鴻昌(原名:宋泓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移除被告於原告所有357-1 及358 地號土地上置放之貨櫃及廢棄鋼管,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各約6 點6 平方公尺及10點89平方公尺之價額為核定之依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418元(計算式:
17點4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8200元=1434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