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鍾菊八
- 法定代理人
- 鍾福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承晧(原名:葉博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承晧(原名:葉博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