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吳富祥
- 原告
- 吳富強
- 原告
- 吳興旺
- 原告
- 吳進炎
- 原告
- 吳進源
- 原告
- 吳進雄
- 原告
- 吳政光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富國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祭祀公業吳坤昌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0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