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家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市立新屋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4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