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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黃翊哲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家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市立新屋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士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4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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