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詠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燕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冠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訴字第19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2,7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