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選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