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明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21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7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