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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修潔、徐玉棋

  • 當事人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潔 被 上訴人 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玉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3,843元,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3,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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