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陳鄭權即蘇曾稔(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桂花因本院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5 萬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70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