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A0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01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廢棄部份,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被告應給
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九四三0九號給付扶養費等強制執行事
件,於執行債權額逾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3,622,697 元(計算式:3,773,109 -150,412 =
3,622,69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