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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履行保證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曉芳廖佩伶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參加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告
富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因有先決問題而由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更(一)第23號事件審理中,遂於前開先決問題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嗣前開先決問題之訴訟,先後上訴並由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506 號裁判確定在案,而已告終結,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是依上揭法律規定,乃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佩伶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保證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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