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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履行保證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參加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告
富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暉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廖文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明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保證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