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朗倩律師
- 參加人
-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富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暉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廖文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明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