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洪祖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志剛
朱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