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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被告
洪祖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朱志剛

      朱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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