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安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秋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宣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孟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秋育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