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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上訴人
即被告
呂秋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秋育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