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吳富乾
- 原告
- 吳富彤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美蓉
李瑞文(李莊龍妹之繼承人)
李瑞章(李莊龍妹之繼承人)
李乾珍(李莊龍妹之繼承人)
李芬峯(李莊龍妹之繼承人)
李芬美(李莊龍妹之繼承人)
徐鄧秀梅
徐彭梅竹
李瑞祥(李莊龍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74,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