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欽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確認買賣債權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2,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