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吳淑貞
- 上訴人
- 張永吉
- 被上訴人
-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仲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39,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