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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富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幹彥

      戴敬庭

      陳范月嬌

      羅煥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8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9,200 元【計算式:(系爭67-9地號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8,900元=3,423,200 元)+(《系爭67-21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系爭67-34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系爭67-35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系爭67-51 地號土地面積58平方公尺+系爭67-64 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系爭67-65 地號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324 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6,156,000 元)=9,57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3,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