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闊埔頂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856,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