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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告
馬勵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馬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馬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馬敏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馬慧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馬靜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被告
馬世光
被告
陳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桃園市楊梅區常岡嶺段」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楊梅區長岡嶺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06 年6 月15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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