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SUNNE
- 法定代理人
- 陳繩准(TAN SENG CHU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32 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354,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