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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邱奕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杉池即皇家煤氣行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擴張應受判決之聲明)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二項所載為新台幣(下同)78萬1,5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又上訴人所為上開請求項目,為延時工資、假日及特休假日工作之工資,是本件應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依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暫為6,44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