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邱奕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杉池即皇家煤氣行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擴張應受判決之聲明)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二項所載為新台幣(下同)78萬1,5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又上訴人所為上開請求項目,為延時工資、假日及特休假日工作之工資,是本件應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依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暫為6,44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