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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薪資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勞訴字第71號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9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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