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153號
- 聲明人
- 羅泰康
- 聲明人
- 羅秀娟
- 聲明人
- 羅翠娟
- 聲明人
- 羅泰福
- 聲明人
- 羅麗娟
- 相對人
- 胡寶珍(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胡寶珍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明人羅泰康、羅秀娟、羅翠娟、羅泰福、羅麗
娟應於聲明拋棄繼承狀上補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153號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胡寶珍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明人羅泰康、羅秀娟、羅翠娟、羅泰福、羅麗
娟應於聲明拋棄繼承狀上補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