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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聲請人
莊錦梅
相對人
廖賜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一○五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九六○三○○七號保證書正本,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5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正本為擔保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於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73 號案件審理中,兩造達成和解,和解筆錄第3 點載明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保證書及和解筆錄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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