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張鳳兒
- 代理人
- 鄒玉珍律師
- 相對人
- 高碾泰
- 代理人
- 高碾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