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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9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90號

聲請人
蔡明珊
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
相對人
李仁群

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03 年度家非調字第700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03 年度家非調字第700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 份以為釋明,且經查詢,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亦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9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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