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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聲請人
楊榮雄
相對人
楊竣雅

      楊榮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 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分割遺產案件經鈞院以103 年度家訴字第108 號民事判決在案,原告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楊榮彰、楊榮富共7 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由楊榮雄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楊范焦妹所遺桃園市○○區○○段0000號土地及其上225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遺產)之權利範圍5 分之2 ,且聲請人於同年12月3 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㈢狀亦陳明:「被繼承人名下僅有附表之不動產,依法請求如附表2 方式分割,因原告等均同意由原告楊榮雄分配取得系爭房地,此已有卷附同意書為憑」。但原判決主文卻漏未記載,僅以變價分割並按附表1 每名子女應繼分10分之1 分配,未按原告同意書指定由楊榮雄取得,已有疏漏,爰聲請原判決附表1 應更正為「楊榮雄10分之8 」、「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楊榮彰、楊榮富0 」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判決必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故如非法院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是法院不採取當事人之主張,自不屬可更正事項。

三、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范焦妹之遺產,內容如原判決主文及附表、附表一所示,原判決已於理由欄內詳述做成裁判得心證之理由,理由欄對照附表、附表一,足見附表、附表一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既無顯然錯誤存在,即無從更正,聲請意旨顯有誤會,應予駁回。至於原判決是否未斟酌其餘原告即繼承人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楊榮彰、楊榮富共7 人審理時之意思表示,乃聲請人對於原判決有無不服的問題,尚與聲請更正無關,併此指明。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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